第五章岗位变更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十五条女职工由管理岗位转为操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并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退休前在操作岗位工作且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满1年的,方可按操作岗位办理退休。女职工转为操作岗未满一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整年度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待转为操作岗满一年以上且后延缴费至整年度(满周岁)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办理了备案手续、聘任单位兑现了工资、在聘任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用人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后,应在30日内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聘任高级职称人员备案表》,并到用人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由用人单位提供本单位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具有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的,应提供高级政工师评审表、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其中在外省市或中央驻津单位评审的,应按有关规定更换我市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应提供技师、高级技师的相关评审材料,市技师协会统一颁发的高级技师聘书及参保缴费凭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准。本国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二代身份证;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确保参保人员档案资料记载内容完整、准确。因保管不慎造成档案资料失实、遗失,影响退休核准或待遇核定的,由责任单位负责查找补充原始档案资料。用人单位应定期查阅参保人员档案,加强与参保人员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年龄时按时申报退休。
第二十条因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核准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及存档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蓄意更改档案资料骗取养老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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