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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学文   提问时间: 2013-02-27 14:03
 标题:诬陷
内容:

    我在单位参加培训时 被人诬陷 警察已来到我小区市场 派人监视我一天都去哪里做什么 有人告诉我 有冤一定要申 让我去找民警问个究竟 派出所里民警也询问了一些事情 让我去找单位有矛盾说清楚 但是对方已不承认报警 民警说我没事了 但我的名誉权受损 当地律师说管不了 我该怎麽办

回复部门:名誉诽谤   回复时间:2013-03-01 07:5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学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为公开侮辱及诽谤,且侵权须有侵害后果,即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影响”的判断依据为是否造成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报警通常不能被认为是以公开的方式,且警方的调查结果并未导致您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对方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当然,如果对方故意向警方报假警,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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