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学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法律中关于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为公开侮辱及诽谤,且侵权须有侵害后果,即造成一定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造成一定影响”的判断依据为是否造成一方社会评价的降低。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报警通常不能被认为是以公开的方式,且警方的调查结果并未导致您的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对方行为将难以被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当然,如果对方故意向警方报假警,应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