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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永铿   提问时间: 2013-02-23 10:23
 标题:管理费的问题
内容: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关于管理费的问题,我在清远金碧天下买了套房子,到目前为止那里还没有出3证1书,也不符合我理想的交楼条件,所以我现在还没有收楼,而且发展商之前说的办理房产证得日期已经过了,全部业主(包括已经收楼的)都还没有收到房产证。但物业管理说我们很久没交管理费,而且已经欠了很多滞纳金,清问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交管理费和滞纳金吗?谢谢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2-26 18: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陈永铿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所以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一方面要取得房屋的竣工验收报告,另一方面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建议您审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尚未满足前述的交付条件,您可以拒绝收房;房屋尚未交付,您就无需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如果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满足,由于您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费用如何承担,应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确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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