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永铿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所以开发商交付商品房一方面要取得房屋的竣工验收报告,另一方面要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建议您审查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是否已经满足。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尚未满足前述的交付条件,您可以拒绝收房;房屋尚未交付,您就无需承担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如果法定和约定的交房条件已经满足,由于您的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费用如何承担,应根据您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确定。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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