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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世伟   提问时间: 2013-02-23 16:01
 标题:公司调岗,我不接受,这个劳动合同该由谁解除
内容:

    我是2008年7月份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后依法续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10月因公司调岗,我拒绝接受并至今没再去上班,我认为调岗就是变更劳动合同,而且变更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双方协调不成,公司又没有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理应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补偿。但单位始终拖耗,不办任何手续,也不给开工资。我现在既不能上班获得劳动报酬,又不能另外找工作,也得不到失业保险救济金,生活极度困难。我以裁决被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相应补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事实不清标的额不明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呢?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2-26 18:1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世伟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仲裁申请不被受理是因为仲裁请求内容不适当及标的不明确。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权利,它可以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您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您无法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如果您有支付补偿金的请求应该写明具体金额。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如果您具有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认为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的话,您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旭然律师

                                       2013年2月26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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