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父亲在我10岁的时候与母亲离婚(父亲是过错方),之后我奶奶位于浦口道的平房拆迁(平房属于港务局宿舍),拆迁给了一偏一独(还是交房费属公产),之后父亲找到我母亲想复婚,可是母亲没有同意.又过了一两年的时间父亲又再婚了,对方有一女儿(已改成我父亲的姓),现在房本是我父亲的名字,现在女方的女儿已成家,可是她的女儿女婿想独占我父亲的这套房子,我想请教律师我是否有继承权,如果我想在我父亲活着的时候想拿走我应得的那一份可不可以.谢谢!
期待您尽快的回复!
尊敬的梦梦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故若您的继姐妹在您父亲再婚时已经成年,则不享有对您父亲的继承权。反之,则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您父亲有权在有生之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将您父亲全部或部分财产赠与给您。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历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