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8年我认识了一个本村女孩和她相爱了,2002年生下一男孩,当时她年龄不够,我们没有能领证结婚,按本土风俗在家请酒,在本地可以说是算是结婚了,2003年她跟人走了,多次找她商量她想带走小孩,但小孩哭着不愿跟她,最后小孩还是跟了我,后来她一直没来看过小孩,直到现在10年了,她还说不要这小孩了贫什么问她要护养费!就是有也不给!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她不给有办法要得到吗?
由于她在外上班找不到她本人,直接起诉她是否可以?
尊敬的陈忠仁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孩子的母亲并未建立起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您的小孩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母亲需要负担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若您与孩子的母亲协商不成,您可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故此案若起诉,应是在孩子母亲经常居住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您无法提供被告具体信息,法院将可能对您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故若您有孩子母亲的上述信息,您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孩子母亲给付抚养费。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 观典律师事务所历永刚律师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