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丁冬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公司签订的应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均认可的,合同到期结束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公司无需给予任何赔偿。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如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非因“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未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与第47条,要求公司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3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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