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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闫女士   提问时间: 2013-02-21 09:05
 标题:婚前购买房产问题
内容:

    婚前男方父母出钱购买房产30%首付+各项杂费。男女双方自登记之日起共同还房贷。房子是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婚后女方先和男方去公证婚前费用都是男方父母出资,同时男方房产再加上女方名字。女方享有30%产权(首付30%+贷款60%一半总计60%都算作男方的产权)女方在该套房产上除了文字约定共同还贷的一半以外,女方还享有什么权益?比如增值部分的30%,其他的还有什么是因+了女方名字而享有的。多谢

回复部门:财产问题   回复时间:2013-02-21 15:28   是否超时:否

网友闫女士您好:

       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问题描述的不是十分清楚,如果男方婚前出资买房,该房产应当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离婚时,共同还贷则还贷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男方如将该房产的30%赠与给您,则您与男方按份共有该房产。

房屋有贷款未清,一般是无法进行公证的。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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