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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3-02-18 09:52
 标题:民营经济园占用太平村镇邱庄子村土地独生子女分钱问题
内容:

    领导你好:

    我是邱庄子村的村民,在这次占地开发中我享受着政府给的开发的钱。可是我们孩子是独生子,领完了16年农业户口独生子女补贴金每月十元。之后因为孩子上学,我们转了非农业。这次开发分钱我们分的是百分之九十多。可是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那20%的钱为什么没有我们的。请领导帮忙给解决一下。

回复部门:滨海新区   回复时间:2013-02-21 14:01   是否超时:否

网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已经转交到有关部门,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具体处理结果我们会在二次回复中给您答复,请您耐心等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3-2-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的情况,太平镇进行了调查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一、信访人基本情况

    您系太平镇邱庄子村村民,出生于1970年3月6日;您的妻子肖白出生于1970年5月9日;您的孩子刘磊生于1993年9月7日,一家均系2006年8月28日因购买商品房转为非农业户口。
二、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
1、太平镇向邱庄子村了解情况,邱庄子村表示款项是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实施发放的,同村同类情况都是一样对待。
2、从太平镇民营园起步区调查相关信息:大村、前河、后河、郭庄子、邱庄子村五个村都是执行了同样政策。
3、经调查,您夫妇二人2006年8月28日办理农转非时间,符合起步区五个村统一政策:2009年1月9日前独生子女父母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一律不享受高于标准20%的土地补偿款奖励条款,因此不能享受高于发放标准的20%奖励。
4、经查阅,您夫妇二人不符合津滨党港工发(2010)48号《关于滨海新区大港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转非前其户口在本村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农转非时男60同岁(含60周岁),及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条件。因办理农转非时刘子森夫妇分别为34周岁和36周岁。因此不能享受高于发放标准的20%奖励。
5、经查阅,您夫妇二人不符合大港政法〈2007〉67号文件《关于印发〈大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在享受本村按人口发放的各种补贴、福利款项时,应当高于发放标准的20%奖励”一条中所指“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条件,因此不能享受高于发放标准的20%奖励。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滨海新区政府
2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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