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们是诺基亚西门子天津厂的全体员工,自从2012年开始,公司让我们每年初三开始上班,但是告知我们不给加班费,我们自己有年假,单位也不让我们歇,如果歇就按旷工算,我们也想回家过年.我们想向有关领导反映这个问题,是否符合劳动法,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春节法定节假日为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法定节假日适逢星期六日的,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如果初三已被用人单位调整为休息日又安排职工加班的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其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含有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支付年休假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到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12333电话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