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今年62岁,已退休。2012年10月1日被自行车撞到,造成我的脚第五趾基底骨折。经交通队判定,对方负全责。三个月后我们双方去交通队,损害赔偿调解结果:对方损失自负,凭票承担我的医药费,另赔偿我xxx元。双方结案,互不追究。我也签字(收到赔偿,自愿结案)。可是结案以后,对我后继的医药费继发生的医药费,肇事者不闻不问,拒不赔偿。
另外,我在2012年9月30日(八月十五)与他人已签订劳务合同,月工资2800元,法定节假日休息。正因为这场车祸,造成我的直接经济损失11200元以上,在我骨折不能下地期间(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休假证明),请人照顾我三个月,每月工资1500元,计4500元,还有我的营养费1000元。所有的费用加起来共计16700元。
鉴于以上情况,我是否可以起诉他再赔偿我13700元及后继发生的医药费?还要准备哪些材料?
我也知道交通队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上写明:他承担我的医药费,但是拿到调解书后,他就拒不承担后继的医药费,我应怎样做才能拿回我的医药费?我觉得是他先不履行调解书上的条款的,是他违约在先,我是否可以起诉他?除要拿回我相应的医药费,是否可以再提出赔偿其他费用?请教律师:我怎样做才能保障自己的经济少受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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