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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吕小姐   提问时间: 2012-12-27 15:15
 标题:销售过程中欺瞒客户房屋的真实情况
内容:

    我于2011年8月份在开发商手中购得的商品房期房,前两个月房屋大体成型后有的业主去实地查看房屋质量的过程中发现整栋楼中1-5层和顶层次顶层在销售时承诺的大飘窗没有了。而且窗外出现了非常宽的装饰横梁严重影响光线。赠送面积的卧室顶上也出现了一道横梁。这些业主们在购房时都并不知情。在合同中这些内容也都没有规定只有简单的平面图,显示三至顶层都是相同的标准层。业主们几次找到开发商他们的回复是把问题往上层反映让我们等通知,并且说在交房之前房屋所属于开发商,业主对房屋没有权利,只能等到交房的时候才有权利。眼看要月底要交房了,我们的问题却迟迟没有回复,请问我们该如何做才能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2-12-27 21:53   是否超时:否

网友吕小姐您好: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对开发商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对项目设施如飘窗等做是否做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如果有则该广告内容已经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在交房时房屋设施与销售广告允诺不一致,销售广告已经构成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不实陈述,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赔偿购房人的经济损失。 

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赵文帅律师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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