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我单位购买一设备,价值2万元,当时银行帐户还没办妥,使用现金付款,秉着发票就是付款证明的定义,在收取对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木有收据,就现金入账了。现对方业务员可能携款逃跑,对方单位不承认收到此笔款项。我方仅凭此张发票能否证明付款。对方也只有发货单。
尊敬的网民您好:
就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发票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作为已支付款项的证据。
仅供参考。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李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