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政府领导:
我是咸水沽镇沽上江南小区11号楼2004的业主。该小区2010年还迁交房时与津南区供热办签订了计量供热合同。依合同,业主在2011至2012年度供暖期,应按实际使用的热量缴费。但我于今年11月去海润天通供热有限公司缴纳2012至2013年度供热费时,却被告知2011至2012年度不采用计量收费。我曾多次联系并登门找该公司反映问题,均未果。
今年12月7日,我电话联系上该公司齐姓经理,并告知他沽上江南11号楼2004在2012年11月前一直未有人居住,我已经把供热截门关闭,应采用计量收费(当时热计量表显示0.3KWH)。我要求其公司退还我多收的费用,齐姓经理强硬地表示:你的供热合同是与津南供热办签的,与海润天通公司无关。随后他主动挂断电话。
希望政府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明察责任,依当时签订的供热合同退还我上年度多收的费用。
谢谢!
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2年12月13日
尊敬的王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经与海润天通有限公司进行沟通,沽上江南小区于2011年年底开始安装热计量表,2012-2013年供热期开始进行计量收费,因此并不涉及您所提出的退费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