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0年购买了南开区阳光晶典苑6号楼住房一套,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登记为“混合型公寓(非住)”
最近我阅读了《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里面对于我这种非住型公寓的情况中有“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一句话,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我作为购房人,是否可以申请并提交《承诺书》?然后按“居住”用途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而拿到的就是“居住性公寓”的房本?而水电汽暖的收费标准也是和“居住型公寓(居住)”的标准一样?
另外我这套房子的性质可以办理子女就近入学手续了吧.谢谢!
周金潮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