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6日,天津菲沃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秦巍针对公司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留言,内容是:我公司客户主要是中石油等大型国企,这些企业有自己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我公司与其签署的软件开发、勘探开发方案设计、地质研究、测井研究等项目均必须采用对方制式合同,中石油对这种技术类合同均称为技术服务,采用自制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与其物资采购合同、工程合同相区别。这样格式合同到高新区科技局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时,科技局答复因为合同封面上写的是技术服务合同,不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均不予认定。除非我们按照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与客户重新签署,才能认定。由于对方是大型国企,我们是民营小企业,我们根本不可能要求对方改变合同格式。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能进行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是不是只看合同格式,形式比内容更重要么?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从兼顾办理规范和办理效率两个原则出发,一方面,我们制作了承办单,请相关领导批示;另一方面,我们与天津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沟通,加强与天津市高新区科技局相关同志联系解决方案。经过反复协商,了解到该事项的核心问题是当地税务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的证明有相关要求。我们答复的内容是:首先我们可以肯定您提出的问题,就是合同封面的标题不能作为确定是否是技术服务合同的依据,我们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也没有这项规定。关于这一具体问题我们找到了天津市高新区有关技术合同认定人员,他们提出,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合同内容审理,但是当地税务部门对技术合同登记的证明有相关要求,希望您抓紧再与他们联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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