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现就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遗失补发手续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遗失补发《许可证》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二)查档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对遗失《许可证》的发证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查档意见”栏内填写意见。
(三)公告
查档无异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申请表》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刊登《许可证》遗失声明。
(四)审核发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刊登遗失声明三十日后申请办理《许可证》补发手续,经审查无误后,市国土房管局予以发证。《许可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三、办理要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天津日报》或《今晚报》刊登的遗失声明(留存原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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