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户籍上海,2婚未生育,天津就业3年,在天津缴纳生育保险
丈夫户籍天津南开,天津工作,在天津缴纳生育保险,2婚有一女判对方抚养
现办理2孩生育证,已回我上海户籍地办理3级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现在南开所属街道申请办理2孩生育证,提出需补再婚2孩证明,需要我天津单位证明和档案所在地北方人才,以及上海街道3家在同一张纸上盖章,请问是否合理,是否能够简化,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已经与您联系。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6号文件规定,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本市居民户籍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再婚夫妻需提供户籍簿、结婚证、身份证、再婚方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夫妻双方工作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外省市一方应出具《天津市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证明》。夫妻双方工作单位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