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各位领导,请问:作为国有银行的天津市分行,我行日前购置某处房产,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性质变更时,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必须要总行的法人授权。我行提出:我行系统对房产购置一直仅在金额上有权限限制,事项由分行自行决定。且我行也将分行对该事项的批复文件,总行财务授权文件提交至土地交易中心,但交易中心仍坚持要总行法人书面授权。据我们了解,全国仅天津市对银行系统在进行房产买卖时有此规定,我行在前几年曾经因为我行资产处置向总行特项申请过此授权,虽然历经较长时间审查,终于取得,但我行认为对于土地交易中的法人授权,虽然对于防范市场风险有重要作用,但是请各位领导根据企业情况考虑,在一级分行已经承担决策风险的情况下,该项规定对于银行是否完全适用?以后银行系统在购置房产时是否需要将该因素纳入决策影响因素?(根据目前情况,如果我行无法取得书面授权,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直至不能办理产权证。而我行缴纳售房款2个多月了,我行权益如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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