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68年在天津市二轻局下属单位:天津市第一绣花厂家属厂工作。于1982年因某些原因,退出家属厂。现在听说“人社局”发【2011】号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知我是否有条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金待遇?如可以,我将出示什么证明?补缴多少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原天津市第一绣花厂家属厂已经解散,绣花厂也不存在了,我离职后,又干了几年个体,我到什么地方能找到我的关系?我现在是光复道街管辖的常住居民。请帮助解答为盼。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市出台的《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人员,原单位存在的向单位提申请;原单位已灭失的,由本人向户籍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申请。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