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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宏勋    提问时间: 2012-10-11 10:25
 标题:关于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与员工解聘赔偿问题
内容:

    其实实际情况比标题要复杂些

    情况介绍:我在现在的单位(以下称A)工作了7年时间了,工作合同到2014年到期。去年有个大企业把我所在单位收购了。听说月底要把A关闭,员工如何处理还没公布政策,听说一部分解聘,一部分到收购A的大企业去工作。

    我想咨询:1.如果大企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该怎么补偿我?

    2.如果大企业要我去他那工作,延续现有劳动合同,待遇不变,工龄也承认!我是否还可以要求补偿?

    3.如果大企业要我去他那工作,由于种种原因我不愿意去,他说着属于我自己主动辞职,不给补偿!这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与第一个问题情况的同等补偿?

    谢谢 希望能与我联系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2-10-11 19: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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