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9年了,今年3月份公司新建电子车间,将我调过去工作,职称职位不变,劳动合同也没有变更,但在6月分突然宣布我所在的电子车间因没有订单而关闭,公司在8月份给我开具了单方解除通知书,声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以下:
1. 公司将电子车间的设备全部转往国外,称其为企业资产转移,请问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我们厂共6千多人,十多个生产车间,只这一个小车间的设备因取消订单而转走,请问转移多少资产才算发生重大变化?
3. 一个6千多人的工厂关掉一个才200人的小车间,算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么?
4. 以上情况我可以仲裁获得2倍的赔偿金么?
5. 公司之前给其他员工的赔偿方案是N+3,但没有跟我就此协商,而是开单方解除通知后给了N+1,如果仲裁失败,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和其他员工一样的赔偿方案么?
以上,请指点,盼覆,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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