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建光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社保武清分中心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社保武清分中心回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减免的情况:
1、就诊减免
医疗救助对象在加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就医时,医院系统应自动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免10%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
2、门诊医疗救助
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中,在“享受低保人员”人员类型下,加注“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标识的人员每人每年支付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支付60元。医疗救助资金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3000元。
3、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
支付方式及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个人负担部分为统筹起付标准、自付比例和超统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之和)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
①20000元以下部分救助50%;
②20000元(含20000)以上部分救助55%。
二、关于社保卡的情况
现在无论是以前的“新农合”还是“大学生的医疗”或是其他的“未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参保的医疗保险”都统称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以您有“社保卡”应是正常情况,只要参保都可制卡。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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