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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玥    提问时间: 2012-09-19 14:24
 标题:我可以拿到2倍赔偿金么?
内容:

    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工厂工作9年了,今年3月份公司新建电子车间,将我调过去工作,职称职位不变,劳动合同也没有变更,但在6月分突然宣布我所在的电子车间因没有订单而关闭,公司在8月份给我开具了单方解除通知书,声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我想咨询以下:

    1. 公司将电子车间的设备全部转往国外,称其为企业资产转移,请问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 我们厂共6千多人,十多个生产车间,只这一个小车间的设备因取消订单而转走,请问转移多少资产才算发生重大变化?

    3. 一个6千多人的工厂关掉一个才200人的小车间,算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么?

    4. 以上情况我可以仲裁获得2倍的赔偿金么?

    5. 公司之前给其他员工的赔偿方案是N+3,但没有跟我就此协商,而是开单方解除通知后给了N+1,如果仲裁失败,我可以要求公司给我和其他员工一样的赔偿方案么?

    以上,请指点,盼覆,急!谢谢!

回复部门: 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 2012-10-11 20:5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将电子车间的设备全部转往国外对于该厂是一个重大决策或该电子车间在该厂所占比重较大则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只是看该变化对于该厂来说是否属于重大变化。

  如果您与单位协商不成,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仲裁是否能支持您的主张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因素,仅凭您提供的信息难以做出结论。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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