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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家**   提问时间: 2012-09-07 19:55
 标题:养老金问题
内容:

    我市现正办理“五七”家属工养老,但是让人很不明白,为什么要我们交费到2010年,而发工资要从2012年开始,那么2010-2011年为什么不给补呢?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9-11 16: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此政策的出台在2011年底,参保人员以2011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15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该保险,本人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正常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以人力社保局的审批时间为准,在审批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而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后自2012年1月份享受,已经优于城职退休人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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