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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2-09-04 13:34
 标题:我的母亲能否依照文件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内容:

    我的母亲咸国敏生于1937年6月,现年已经76岁了,户籍地在和平区山西路256号,母亲曾于1974年4月至1981年12月间受小白楼街道办事处委托,在天津市公安医院托儿所工作了8年(有现公安医院后勤保障处证明并加盖公章)。今年6月份,自从街道发放了《关于“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非常激动,认为政府还在想着他们这批老职工,便连续几天要求我们儿女来到相关部门为其领取了《和平区“五七工”“家属工”工作年限及身份认定证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天津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登记表》,并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上述表格内容,下力量找到了曾经和她一起工作过的两位老同志(证明人)和以前所在的公安医院托儿所工作证明。请问我母亲这种情况能否按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和我市津人社局发【2011】年87号文件规定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咸国敏率儿女跪拜!期盼回复!!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9-05 15:5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的适用范围是: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截止2010年12月31日年满65周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五七工、家属工)。符合条件的人员,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您的母亲是否符合条件,请您咨询申报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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