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11年8月购买了南开区老城厢阳光晶典苑6号楼的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产权性质为混合型公寓(非住宅),并进行了所有权预告登记,房屋预计2012年底交房。
我购房后的三个月天津市下发了《关于混合型公寓项目办理销售许可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该通知的第四条:“对已购买“混合型公寓”或“公寓”,并按“非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等手续,现权利人申请按“居住”用途办理登记的,原已交纳的税费不再调整。权属证书备注栏中注记“居住型公寓”的规定,申请将房屋性质改为“ 居住性公寓”(本人符合限购政策)如果能改是现在就可申请还是办理房产证时再申请。
谢谢。
刘铁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9月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电话与您进行了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