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9月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公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方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经查,房地产开发商已明确告知购买车位使用权的相关事宜及收费标准,因此该问题不属于价格违法问题。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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