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县开挖“塔坡水库”(人工湖),征用了我村耕地23.7365公顷(实用520亩),是经鲁政土字【2009】358号文件批复的,却至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两方案未实施、公告未张贴,未让被征户去办理补偿登记,当时我们都毫不知悉;被征地农民安置也未落实。这说明了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初未依法行政。已过去三年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此次征地批文已过期失效,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撤消。
这样的话,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在今年必需完成的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时,依据中发【2010】1号规定,政府方面应该让我村或村小组确上权,发给证。再将农用转用、征收土地的相关公告及材料,由相关政府部门给予撤消。
盼望上级领导、媒体,给予关注,使我们如得不到征地补偿、农民安置,“塔坡水库”所用地就仍是我村的,来作为我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再让纪检、督察相关部门将他们“欺下瞒上”的这些行为彻底查清,谢谢。
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塔坡村民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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