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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德歌    提问时间: 2012-08-30 08:18
 标题:夏津县未依法行政,进行一下违法征地行为
内容:

    您好:

    我县开挖“塔坡水库”(人工湖),征用了我村耕地23.7365公顷(实用520亩),是经鲁政土字【2009】358号文件批复的,却至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两方案未实施、公告未张贴,未让被征户去办理补偿登记,当时我们都毫不知悉;被征地农民安置也未落实。这说明了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当初未依法行政。已过去三年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此次征地批文已过期失效,相关政府部门应给予撤消。

    这样的话,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在今年必需完成的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时,依据中发【2010】1号规定,政府方面应该让我村或村小组确上权,发给证。再将农用转用、征收土地的相关公告及材料,由相关政府部门给予撤消。

    盼望上级领导、媒体,给予关注,使我们如得不到征地补偿、农民安置,“塔坡水库”所用地就仍是我村的,来作为我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再让纪检、督察相关部门将他们“欺下瞒上”的这些行为彻底查清,谢谢。

    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塔坡村民 2012年8月30日

回复部门: 民事诉讼    回复时间: 2012-09-03 14:4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德歌网友:

    你好,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你的描述,你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农用地转用行为。根据《关见》第14条,如政府确实未在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则批文自动失效,需要重新获得行政审批。按照法律规定,批文自动失效,不需要政府部门另行作出撤销决定。政府如按照已失效批文继续实施农用地转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你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感谢你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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