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今天从网上看到天津市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为每月10元,可我的孩子2003年出生,到现在一直都按每月5元发放,听单位其他同事说,他们的孩子就发放10元,请问应该是多少,这些年少发的怎样补,独生子女还应享受政府什么待遇,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如就业单位不予兑现,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渠道维权。若还有不清楚的请拨打12356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