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宝坻区的一名在农村长期居住且有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人员(90年随丈夫农转非,但户口未动,仍在本村,且无工作,丝毫未享受城市居民特有的社会保障和福利)。近日浏览网页看到有关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保障,保障广大农民的就业,保障福利,保障养老,保障住宅。在我国当今社会保障尚未普遍建立起来,城乡分治的情况下,享有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业、衣、食、住、医、学就都有了保障,而一旦剥夺了该资格,就剥夺了其生存权,因此在进行成员资格鉴定时,一定要区别情况,只要不是公务员,不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既城镇居民所享有的社保待遇外,尽量将其囊括进去。这样做与我国创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初衷、与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相一致,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促进生农村产力的发展,保障人人有衣穿有饭吃。”像我这种情况该如何界定?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的身份该如何界定?并请将有关文件规定做一回复为盼!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尊敬的"居民"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拥有宅基地的非农业户口人员是否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委研究室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信访人在第二轮土地延包(1999年)时,户口已经转为非农户口,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能享受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