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收费标准等在显要位置张挂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
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1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10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津国土房地市〔2007〕2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