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机构、人员
第八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我市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具体实施土地交易有形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目标;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为举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提供场所和服务;
(三)组织实施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租赁;
(四)公布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整理、发布土地交易信息、交易结果,提供土地市场交易的咨询服务;
(五)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开展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事务性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六)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以下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土地交易程序规范;
(二)土地交易廉政制度;
(三)土地交易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四)土地交易窗口服务制度;
(五)工作人员职业规范;
(六)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办法等。
第十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土地招标专家库。
专家库由从事房地产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一条从事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