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律师您好:
我是一民营企业职工,现欲咨询本人在该企业中遇到的违反劳动法的有关事宜,如下:
1.本人2011.3.7入职,2011.3.7-2011.3.31试用,2011.4.1至今(一年四个月)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是否有非法之处?如何处理?
2.试用期间只有试用工资1300元/23天*19天(实际试用天数),后来也没有补试用期间的五险一金。请问是否应该补缴?
3.转正工作期间,有五险一金,但是只是按照最低基数和比例缴纳。请问是否违法,可否要求补缴?
4.现本人已经怀孕(大龄),2013年1月预产期,可现被告知只有4个月产假,4个月后不上班算自动辞职,且这4个月产假期间的五险一金的扣除额(包括公司应该缴纳和个人应扣除部分)需返还给公司。请问大龄产假是否是98天+30天=128天?4个月之后可否申请哺乳假(上班需乘4趟车才能到),最长多长时间的哺乳假,期间工资是否是2012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的80%?且期间的五险一金扣除额是不是单位负担?如果期间因上述问题起争执,4个月产假后算我自动离职,没签订劳动合同,如何维权,且赔偿金如何计算?生育险缴存基数是最低基数,即影响到生育津贴金额,如何维权?
5.没有年假,且偶尔周六日到单位开会、工作,现在会被轮班在休息日在家中工作,都没加班费,且平时请假无论因病因事一律扣除缺勤当天全额工资,请问如何索赔?
(附:工作期间只有工资条、五险一金缴纳记录为证,请假条公司留存本人没有留存复印件。)
盼律师早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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