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您好!
我是北辰区宜白路玉成里小区居民,自购商品住房,所属派出所为宜兴埠派出所。由于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近期在办理相关手续。
在6月27日准备好相关材料并递交给所属派出所民警后,民警通知我:政策有变化,还需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等材料。
我已经向工作单位和天津市劳动保障热线咨询过“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这一材料,得到的回复均是此材料是工作单位向劳动部门提供的,无法提供给个人。
我想向公安局户籍部门咨询的问题是:
1“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这一材料格式是否固定,如果是固定格式,是否能提供模板?需要原件还是复印件?
2 除了“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材料外,我已经准备好其他材料,也有可查的社保记录,如果该材料按工作单位和天津市劳动局的规定确实无法取得的话,能否开具其他证明,证明内容为何?
3 如果一定需要“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这一材料,是否会涉及工作单位其他员工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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