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鑫茂军民园A区413业主,在429火灾中,我名下房屋严重过火过水,属于重中之重。我们也不想因此耗费太大精力,希望鑫茂集团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避免事态扩大给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1.希望与鑫茂集团进一步商谈按照市场价格回购该房屋。每平米1.2万是房管局近两年房屋交易缴纳税金的基数价格,也是政府的区片最低指导价,但不是真实的市场成交价格,全天津市房屋实际买卖成交平均价格是登记部门备案价格的1.3倍,这一行业潜规则房管局长都承认并且在建设部多次会议点名批评中表示要下大力量整改,本人掌握会议速录内容并打算在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2.如果鑫茂集团没有诚意进一步协商回购价格,我们将联同其他有回购愿望的业主共同进行维权,并通过民政零距离网站请求政府的援助,向市长、区长、相关部委反映情况,通过网上上传火灾录像、图片引起媒体和社会关注。
3.通过诉讼等司法手段解决问题。会涉及以下方面问题:
A、鑫茂集团华苑产业园区各类建筑的土地性质均为为工业用途,在房屋在销售时将宣传画册、沙盘样例宣传为民居和商用,开发商涉嫌违法用地和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主管部门规划局建委也有不作为之嫌。
B、商品房销售时承诺双气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九条第4款,燃气(气源种类)执行燃气公司规定”,在“附件四: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情况中的供气系统:预留天然气。”在“卫生间:墙面地面为水泥沙浆麻面”。但是房屋交房时实际只是预留了天然气管道和燃气表,入住4年来并没实现通天然气;交房时未提供卫生间,只是预留了卫生间搭建的位置,这些足以说明贵公司挖空心思上骗政府下骗百姓,工业用途建筑是不给通天然气的,标准厂房也是不允许搭建卫生间的,这些证监会可能不懂但作为上市公司的开发商至少是关联企业不会不懂吧,假如我们不选择回购而是选择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请问贵公司有把握能继续履行合同吗?
C、此房的销售合同中“第十二条房屋产权登记中约定,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180日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但是从2008年交房后至今,鑫茂集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办理产权证的办理,几经询问催促,均被告知需要按找购买协议的顺序逐一办理。真正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原因是房屋未售之前已被银行抵押,这与一房多卖有啥区别?鑫茂集团哪号楼在哪家银行抵押我们也已经通过他项权登记查清,请问未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比例贵公司清楚吧。您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财务报表这些信息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过吗?这座楼的抵押银行信贷风险部知道抵押物已着火贬值了吗?
D、 此房屋在交房之前曾经发生一次火灾,在2011年又发生一次楼道内火灾,此次2012年4月29日大火,是此楼的第三次火灾。此三次火情在消防部门有备案,鑫茂集团的建筑的外檐材料是否耐火阻燃?此房的楼道消防水栓是否有水,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消防门是否常开?历年来的消防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为何不能见此次火灾原因公布?业主的QQ群被谁屏蔽?很多业主都接到公安部门的提醒及恐吓电话是否偶然?
E、 房屋在火灾发生后20余天就由相关鉴定部门出具了房屋结构合格的证明,但是此次鉴定是否为业主和开发商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考察时间是否满足房屋鉴定的时限?涉及房屋质量的相关鉴定以及回购价格的评估机构都应经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或者司法部门指定,这也是常识。
上述内容希望鑫茂集团尽快给与回复,如果贵公司对此不予理睬,本人也已做好充分的调研咨询等准备工作,并决定按步骤进行维权。
A413业主 齐丽晶
2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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