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北岸华庭小区坐落于河北区胜利路小树林。
开发商是原顺驰开发商,2009年被香港路劲开发商收购。
2003年开发,2003年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下开始售房。
2005年5月30日入住。
物业公司是开发商指定的下属的子公司;顺驰物业有限公司。
七年都是执行的前期物业公司。
2009年由顺驰改名为隽丰,是延续不是更换。
由于前期物业不作为,现在我小区于2012年4月24日正式换了新物业。
前期物业在小区服务七年,在小区内,属于业主资源开发出的收入,前期物业全部劫走。业委会没有盖过任何章。现在是否可以讨回。
前期物业还赖着不走,说会馆、地下车库、地下人防都是开发商的,又没有产权证。我们是否可以要回来,请何方圣人能要回来。请指导。
尊敬的李琴香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小区,收取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并可以通过其他经营弥补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前期物业并未将利用小区资源进行经营收入所得用于物业管理成本投入中,则可以在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馆、地下车库等确属于开发商,但在小区物业管理范畴内,属于物业管理职权所在,则前期物业应当将相关管理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公司负责。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范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