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1993年4月份从单位辞职,原单位保险只给交到了92年12月份,少交了4个月的,自己在外边补交的这4个月
工龄鉴定的时候,劳动局说93年1月-4月这4个月如果有单位但自己缴纳的保险,就视为失业人员,以前的所有工龄都无效,这是政府的新政策。
本人法盲,想请问下,是不是有这条政策。还有就是,这10年的工龄如何才能找回来,从劳动局已经被支到了无数个地方了,到现在至少快跑了半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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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