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前女友同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可是在我离职后我愿所在单位给我的女友家里和我女友所毕业的大学邮寄了一封信件 信中说我上过工读学校 并且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我上过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有轻微违反法律或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开设的一种特殊教育学校。 而且1999年以前,进入工读学校多为经学校报公安局批准,或者公安局报教育部门批准后,即可强制实行。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其改为在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学校和公安局三方均同意后方可实行。其入学须经当地的区,县教育部门,公安局共同审批。 我原来的单位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随意向第三方散布我上过工读学校 使我的社会评价度降低 请问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尊敬的网民您好:
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的行为有可能侵害了您的名誉权、隐私权,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谢谢您的参与!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