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十五:
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根据各方面意见,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草案适当扩大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为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草案对建立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审慎把握,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专家认为,这一程序的设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亮点十六:
严打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通缉一年可以没收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为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消除犯罪的经济条件,同时,也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草案增加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草案为此设置了对这类案件的具体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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