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A公司偿还劳动工资报酬债务期间,
A公司注销,未通知债务人。
A公司股东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得益人,
同时又是B公司法人\股东,B公司没有劳动员工。
B公司法人\股东用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用A公司出劳动人员;
B公司收取A公司劳动人员赚取的利润,使A公司账户没有资金。
请问律师:
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是不是关联关系公司。A公司注销后,
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应不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是追加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
还是要到法院重新起诉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偿还A公司债务,
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请问律师:这两个“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还有效吗?
谢谢。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变更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然有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