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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提问时间: 2012-03-01 16:03
 标题:请教律师:偿债责任问题
内容:

    法院在强制执行A公司偿还劳动工资报酬债务期间,

    A公司注销,未通知债务人。

    A公司股东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得益人,

    同时又是B公司法人\股东,B公司没有劳动员工。

    B公司法人\股东用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用A公司出劳动人员;

    B公司收取A公司劳动人员赚取的利润,使A公司账户没有资金。

    请问律师:

    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是不是关联关系公司。A公司注销后,

    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应不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是追加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

    还是要到法院重新起诉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偿还A公司债务,

    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请问律师:这两个“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还有效吗?

    谢谢。

回复部门: 债务债权    回复时间: 2012-03-03 22:5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变更A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然有效。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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