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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彭祖龙    提问时间: 2012-03-01 20:55
 标题:土地局能将小区公用路卖给另一业主并发土地证吗
内容:

    我是汉口碧海花园海月苑D307业主。当年按小区设计图纸买下此房(别野)我们和四家为邻,按图纸要求,在公用部份小路我方内做了围墙,共用部份按开发商原围墙。去年房地局办理房产让时,由另三家无人住,东西湖土地局,将我们四家共用的道路(经开发商铺有高级地砖)划给了D308号,并发给了土地证,我们另二家未做院墙。所以无事,我家合法的围墙有一方成为D308号共用墙,对方要求我们拆掉,双方发生纠纷,快动武,我方认为这是公用路。归全体业主所有,谁都无权出卖,对方说我土地证是用钱买来的,有本事你也可以去买,问宏宇公司,他说开发商无权出售公用小道,,可能是办证过程中出的差错,可找土地局。祸首是这张土地证,请问,土地局能卖小区公用道路吗,。这一问题归谁菅,土地证是否有效,(附六张照片)求助人,彭祖龙,电话13907101454。(明天发来)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2-03-03 22: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彭祖龙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土地管理机构也无权出卖公用道路。如果是土地管理机构办理证件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反映纠正。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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