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出台规定,加班费按6元/小时给,并声称此规定是通过职工代表和公司各部门领导协商决定的,还有红头文件。
我们很多员工都感觉这有“强奸民意”的嫌疑,因为我们都没发表意见就被“代表”了,6元/小时的加班费傻子愿意啊。
请问公司出这种规定是否合法?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尊敬的李丰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按照目前的工资水平,你们公司的加班费,明显过低,违反法律的规定。你们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