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各个法院在诉讼材料收件上没有统一的规定,给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带来很多困扰,也给个别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提供了较大运作的空间,容易造成不公正裁决,损害当时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诉讼当时人在递交诉讼材料时需要递交给审判法官存在以下弊端:
1.由于法官受理案件多,诉讼当事人有时难以约到法官。导致诉讼当事人多次往返,增加诉讼成本。
2.受理法官作为收件人,又没有相关规定必须向提交人回复材料收件单。而当事人又不敢要求审判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件收条。
3.由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直接收件,有时会出现个别法官为偏袒一方当时人,而忽略或隐匿诉讼材料的现象。
4.由于不能有规范的收件流程,难以确认收件时间,对于需要因诉讼保全提交的有关材料,不能及时查封账号保全,给损害一方当时人合法权益。
如在2011年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中环晶瑞电子有限公司诉讼天津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中环晶瑞电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请求,并按照法院的有关规定,提供了相关的担保。但是在原告第一次提交了掌握的被告账号,查封银行少量资金后,再次提交新掌握的原告账号后,和平法院就没有再进行查封。而由于有关诉讼材料是直接交给书记员的,也没有收件回单,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得到侵害,也无法维权。
鉴于以上种种弊端,建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对司法诉讼中诉讼材料收取制定统一流程,设定专门的收件窗口和专人,并开具诉讼材料收件回单,以达到以下目的和效果:
1.方便诉讼,当事人可在上班时间随时递交诉讼材料。
2.节省人员,提高办案效率。避免每个办案法官都要因接收诉讼材料浪费时间。
3.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所有的诉讼资料通过专人收转,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不必要的接触,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大大减少当事人干扰法官办案,有利于法官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案件。4.树立法院良好形象。专人收转诉讼资料并能出具收件回单,能较好树立了法院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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