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强调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该规定要求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应该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并对影像资料的存档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就目前我市目前多数法院庭审实际看,并没有及时按照高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完善相关设施的配备和实施。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我市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尽早完善相关设备,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能够依靠技术手段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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