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小金库”法律存空白
据悉,规定共十条,要求中央企业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由于‘小金库’的特殊性质,很多时候都是以批评教育警示为主。”罗猛认为,在治理小金库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的衔接。“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发现了‘小金库’的苗头之后,就应该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报告及时调查,此外,目前,治理‘小金库’还应该加大党纪政纪的惩治力度。”
记者查阅相关条文法律发现,目前,对于“小金库”的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够明确。
一名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举例说,有的小金库资金是来源于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而设立的,这就违反了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以及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而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的“小金库”,则违反了会计法、预算法。因此,法律条文的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对于“小金库”的惩治力度。
此外,从以往的案例来看,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被发现后一般被当作违纪来追究。但也有人认为,私设“小金库”明明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腐败行为。因此,从法律上究竟该如何定性也是一大难点。
“不能笼统地说私设‘小金库’是违法行为,因为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我们只能说它违背了政纪党纪,是群体组织的‘离轨’行为。因此,以违纪来追究私设‘小金库’行为并无不当。虽然从原则意义上讲私设‘小金库’还不能列入腐败之列,但它带有‘白色腐败’性质。”林喆说。
正因为法律上存在模糊性,因此,对于此次国资委明确定义央企“小金库”,林喆认为积极意义非常显著。
“‘小金库’的出现都是钻法律规定的空子,千方百计地挪用资金。一旦明确定义了‘钱究竟应该怎么用’,也就等于铲除了小金库的生存土壤。”林喆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央企或国企的财务状况,还是应该对央企或国企的领导尤其是“一把手”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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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腐败是对腐败行为的一种评价,它与灰色腐败和黑色腐败不同。灰色腐败是指对之惩罚虽为上层阶层所拥护,却不受到其他社会成员支持的腐败行为,如赌博现象;黑色腐败是指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包括上层人物)所一致谴责的腐败行为,如贪污受贿等。白色腐败则是指无论是社会普通成员,还是上层人士,都不积极支持对之惩罚的腐败行为,如裙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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