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成少数人敛财工具
事实上,不仅仅是央企,包括所有国企在内,“小金库”问题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告诉记者,“从实践来看,‘小金库’主要有两种形成途径,一种是在平时的工作和业务往来之中自然形成的,比如一笔业务做成之后收受回扣或者手续费之类的;还有一种是某些企业主动或有意识地去建立‘小金库’,比如一笔业务明面上签了30万元的合同,私底下的合同金额可能就只有25万元。”
“‘小金库’形成之后大体上都差不多,通常都由领导掌握,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也会进行一些管理包括记账,但仍属于‘灰色地带’。”罗猛说,正是由于“小金库”的管理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很容易出现问题。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对近年来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后发现,“小金库”成为少数人大肆敛财的惯用伎俩。“部分企业在长期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将部分经营收入和预算外资金逐步设为小金库,其性质属于国有资产,名义上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对外投资、计划外支出等。由于日常保管中的手续不健全,并且只有少数主管人员和经手人员知悉,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审计、纪检、司法机关发现,因此,‘小金库’极易诱发贪污、挪用、私分等职务犯罪行为。”
对于小金库的监督管理难点,罗猛认为,思想认识不到位是一个普遍问题。“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搞‘小金库’是为了大家,又没有进自己的腰包。普通员工对‘小金库’也比较容易容忍。”
此外,领导权力过大也是“小金库”难以管理的一大原因。
“特别是当审计单位和企业有利益关系的时候,就很难监督‘小金库’。国企就像个小社会,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而且‘一把手’大部分是由上级委派的,行政级别很高,在企业拥有绝对权力。如果缺乏内部民主,缺乏监督,或者是职工不敢监督,那么不自律的领导搞‘小金库’,贪腐问题就很容易发生。”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
海淀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认为,有的企业虽然也下功夫制定了许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是遇到具体问题时总感到按照制度办事比较麻烦,因此在执行规章制度上随意性较大,甚至随意简化程序,有章不遵、有制不循;有的企业长期违规操作,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有的企业对经营决策权、财产支配权、行政管理权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一把手”几乎没监督,以致形成大权独揽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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