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在大年初三,我爱人去位于律纬路律笛里的一处底商缴纳手机费(该底商明示“天津移动”标志)底商内的老板告诉需要缴纳两块钱的费用(当时未对该费用做任何解释),我爱人明确询问是否可提供发票,当时老板的回答是“多交的二元钱不能提供发票”在这个过程中我爱人缴手机费四百元,另外还有额外的二元钱,共计四百零二元。当缴费用对方提供的票据不能称为发票,没有公章,票据的形式类似于信用卡消费的条形状纸条,我们不认同,让其开票。对方无视,并在交涉中对我爱人进行人格侮辱。
我们将该问题提交给中国移动的客服,客服反馈的时限为四十八小时,但四十八小时内我们未接到任何回复,后来再次联系客服但一直没有反馈,只有一个众信无限综合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该人不是当时缴费时遇见的老板)给我反馈称可以提供发票,但该发票依然是类似信用卡消费的条形状纸条,我们以明确告知其发票必须有我爱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公章。对方称无法提供。
咨询问题:
1、对方不能提供正式发票的行为是否合法?
2、中国移动允许这种缴费方式存在,是否应该对这种缴费中出现的问题负责?
3、该类型的问题找哪个部门进行解决?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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