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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政策”的困境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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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2-01-16 10:41:01  编辑:文婷

【网民智囊团·个人文集】齐恩平

  内容提要:“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我国历史上“民事政策”功能“异化”以及民事政策与传统民法理念的冲突,使“民事政策”的研究与发展陷入困境。民事政策对民事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指导价值、对民事社会理性调节的功能是客观的存在。将民事政策界定为民法非正式法源,明确和规制各法源的效力,利于缩短民法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关键词:民事政策 法源活法

  引言

  “民事政策”一词在新中国建国初期,曾是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出现频率较高的用语。然而,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民事政策”逐渐被冷落,至当代已经鲜有学者提及它。这与民事政策的大量存在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无疑是民事法研究领域里值得思考的问题。

  政策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日益受到学者们的关注。民事政策的概念也是用“规则或通过规则表述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过程。”①美国学者拉斯韦尔和麦克道格尔在法理学研究中,明确用政策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提出了系统的法律政策学说,主张法律的适用应当围绕政策目标,进行政策思考。“在实在法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下,政策构成了法官可以适当诉诸的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同时法官对于实施与基本正义标准相冲突的政策应当具有否决权。”②笔者相信,随着对民事政策研究的展开和深入,我们会发现隐藏于其中的巨大理论价值与现实价值,这些价值甚至远远超出了“民事政策”命题的自身价值范围。

  第一,民事政策研究的理论价值。民事政策是诸多重大民事法学理论问题的导入点或切入点,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必然会触及许多与民事领域相关的宏观理论问题,并对认识、解读甚或是规范这些问题产生积极的影响。如行政公权③与民事私权关系问题、民事领域国家干预角度与限度问题、民事法律的法源体系问题、法治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的政策供给的程序机制问题等。

  第二,民事政策研究的立法司法价值。由于目前缺乏合理的定位,使得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之间没有形成合理、和谐、完整的体系,相互冲突的现象屡见不鲜。民事政策的研究会明晰民事立法、民法解释的缺陷,厘清民事立法、司法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从而有利于民事立法的完善和民事司法工作的改进。

  另外,民事政策命题的讨论,有助于确立系统和整体的民事法律观、拓宽学术视野和丰富研究方法等。我国民法理论研究以低水平的重复居多,惟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马首是瞻,研究结论比较注重对制度法学的注解、释疑,缺乏高层次的、创新型的理论品格,这不仅影响到民法理论水平的提高,也降低了民法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的指导和促进功能。

  不管你是否愿意承认,民事政策在我国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已然或正在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民事司法、民法解释产生深刻影响。掩耳盗铃式的逃避和视而不见,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为此,笔者从“民事政策”这一新的研究视角,以“民事政策”存在的困境为路径,在更高的层面上审视民事法律领域的复杂性,从更宏观、更人本的意义上去反思民事法律规范理论,以期为民事政策与民事法律的平衡发展与相互协调,并最终形成良性互动机制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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