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电动自行车无序、无标生产,呈泛滥之势,已成为妨碍交通管理的一大难题。说是生产源头治理,喊了多年,毫无成效,已完全成为一句空话。于是,五花八门的电动自行车有如脱缰的野马,任凭放到街头上去横冲直撞。驾车的市民,对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矩,脑中是一片空白。只是一味地加大时速,乱穿车道,乱闯红灯,与汽车争道、与自行车争道、与行人争道,成了城市交通中杀手式的危险因素。
有识之士呼吁必须对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者多。既然生产源头上管不住,我建议,换个角度去思维——从交通立法上去管。本来,电动自行车从定义上说,就不属于靠人力驱动的自行车。从它的性能、速度、重量、以及行驶带来的危险性来衡量,都不可与自行车同日而语。我们的邻国日本,在对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中,就在机动车与人力驱动轻型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手摇轮椅等)之间加进一类“装有发动机的自转车”,并对之立法进行管理。管理规则包括:纳入驾驶执照监管、制定专门行驶规则、规范驾驶人员的驾驶行为、以至对头盔、服装、鞋子的要求等。这种做法我们不妨借鉴。
对电动自行车(包括所谓的“轻骑”、机动三轮车之类)的上路进行立法管理,比在生产源头进行管理容易有效得多。生产商可以玩捉迷藏,但是在路上开车的大活人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完全可以像依法管理机动车驾驶员那样,对电动车驾驶员进行管理。从这个人购车起,就要求“持证上岗”。在颁发驾驶证之前,就可以用行政的手段,让他们知道驾驶电动车的规矩,使他们清楚,如果违规,在刑法上负有什么责任,在民法上负有什么责任。管理立了法,才可能期待执法者理直气壮地去执法。其实,电动自行车本身并无错,错在人为地没有给它立规矩。
我认为,为管理电动自行车立法刻不容缓。不能让我们在为解决城市猛增的汽车拥堵问题而伤透脑筋的同时,又对杀进来的无序状态的电动自行车的搅局束手无策,而又留下日后长期遗憾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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